文化部會銜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」
主旨:文化部會銜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」暨有關各機關未來辦理藝文事務應遵行之
著作權約定,請查照並公告轉知貴屬師生人員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10年10月21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00141258號函轉110年10月8日文化部文秘字第1030303823號函暨經濟部經智字
第11004605033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辦法重要揭示事項,請詳閱教育部來函說明。
三、檢附辦法總說明暨逐條說明、全文及Q&A問答集供參閱,相關文件亦得於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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